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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艺名商标注册探索牵连的合约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12 11:40 | 文章来源: 知识产权:艺名商标注册探索牵连的合约纠纷

前段时间关于歌手“邓紫棋”将要改名的消息被谣传,其中一篇“邓紫棋能不能叫邓紫棋”的文章引发热议,其时间的起因是。邓紫棋单方面宣布解约“蜂鸟音乐”,指控文件声明蜂鸟音乐存在...

  前段时间关于歌手“邓紫棋”将要改名的消息被谣传,其中一篇“邓紫棋能不能叫邓紫棋”的文章引发热议,其时间的起因是。邓紫棋单方面宣布解约“蜂鸟音乐”,指控文件声明蜂鸟音乐存在毁约行为,对于进行否认,并反驳邓紫棋曾提出多项无理要求。

商标注册

  而蜂鸟音乐早在2014年就将“邓紫棋”艺名注册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使用权限到2025年,而依据《商标法》邓紫棋在签约蜂鸟音乐才改名为“邓紫棋”(原名:邓诗颖),而蜂鸟音乐作为注册商标人,依法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

  那么邓紫棋究竟还能不能叫"邓紫棋"了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第2款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该规定是从禁止仿冒的角度,对于艺名姓名权的保护。在胡杨琳(艺名胡杨林)诉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字号:(2016)京0105民初32314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及推广,“胡杨林”对于胡杨琳来说,已不仅仅起到作为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

  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属于其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桂莹莹明知胡杨琳已经在先使用“胡杨林”艺名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仍使用与之极其相似的“胡扬琳”作为艺名;太格印象公司作为独家经纪公司,明知且认可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对其进行宣传推广;二者在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桂莹莹就是胡杨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均损害了胡杨琳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蜂鸟音乐明知“邓紫棋”艺名将进行宣传和推广,仍然注册商标属于侵害艺人合法权益,并且“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等。艺名属于姓名权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了解到“邓紫棋”艺名并不是单方面形成的,而是双方需要协商才能进行商标注册。如果蜂鸟音乐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则可以宣布商标注册申请无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并不涉及一种情况,即放弃艺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者已经书面授权同意经纪公司以艺名注册商标,此时艺人如果解约,能否继续使用该艺名,需要法律进一步的解释与认定。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艺名商标注册”信息整理,如需代办商标注册或注销商标均可拨打:010-63356993获得一对一服务。关于此次事件近期本人在此回应,并未详解是否需要改名,为了关于是否改名将会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