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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今年6.1实施

发布时间: 2021-04-13 16:31 | 文章来源: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今年6.1实施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今年6.1实施,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

  今年6月1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开始施行,其完善了“作品”的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此次修法融合了产业的利益冲突,考虑了产业模式的进步发展并综合考量了鼓励创新及保护的方向。

  4月10日,为进一步研讨著作权法修改等相关话题,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保护水平的提升,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举办了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十年暨新著作权法实施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在主持主论坛时,回顾了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他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施行已三十年,在著作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发生了巨大变化。认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脱离不开有关中国历史。著作权法既是法律,也是一部现代文明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教材。它蕴含的科学、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和私权精神,归根结底是进步的现代观念。站在今天看未来,现代思想启蒙仍任重道远,应坚持理性的现代观念,不断解放思想、持续启蒙、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在主论坛致辞环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顾问邓玉华指出,近年来,中国开展了积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去年4月开始,WIPO和中国国家版权局举行了系列活动庆祝《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随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新法将保障特殊群体无障碍阅读的权益,为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扫清了障碍。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对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紧以办案为中心这条主线,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其中也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办理,如快播案、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假冒名家字画系列案、郑渊洁系列图书案等一大批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以及一批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指出,人民法院承担着著作权案件审判的重要职责。据统计,自著作权法颁布的30年间,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近120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对保护著作权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贡献了力量。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加强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加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保护的意见》,清理修改18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废止4部;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发布6个典型案例,为当事人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指出,新形势下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版权新课题、新挑战、新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将进一步推进版权工作的统筹谋划和实施路径,研究修订与新著作权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民间文艺著作权法保护条例》也都启动了制修订的程序。接下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将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净化产业发展环境。

  在主论坛发言环节,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分享了关于作品界定的几点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介绍了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背景、主要思路和原则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秦元明分享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

  据了解,此次大会还举办了“新著作权法对音乐产业的影响”“视听作品保护新特点”“游戏行业著作权争议前沿问题”“著作权法与民法典”4个分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