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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告茶颜观色商标侵权胜诉,一审获赔170万!

发布时间: 2021-04-26 15:53 | 文章来源: 茶颜悦色告茶颜观色商标侵权胜诉,一审获赔170万!

茶颜悦色告茶颜观色商标侵权胜诉,一审获赔170万!2020年4月,茶颜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茶颜悦色起诉至法院,结果被法院驳回.2020年8月17日,茶颜悦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茶颜观色....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茶悦公司诉称

  原告法定代表人吕良创作了“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品牌相关商标标识、品牌宣传文案、饮品名称、门店装潢等作品,从2013年12月28日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门店,推广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品牌。其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与喜爱。经过多年持续大量使用,如今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成为外地游客来长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

  原告“茶颜悦色”茶饮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经长期统一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使相关公众将其装潢整体营业形象与原告经营的“茶颜悦色”茶饮联系起来,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2017年以来,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原告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除此之外,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还实际对外开展了加盟连锁许可经营业务,统一使用了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一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茶悦公司诉请

  1、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全国范围内使用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及虚假宣传行为,并就上述宣传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2、三被告停止在刘琼饮品店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行为;

  3、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对授权刘琼饮品店侵权行为赔偿30万元;

  4、刘琼饮品店使用与原告近似装潢赔偿原告70万元,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28万元;

  6、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就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被告洛旗公司辩称

  (一)原告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1、原告在岳麓区法院另案中主张只销售茶饮料,并不提供服务,故其装潢只是茶饮料杯。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饮品制作、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等诸元素并未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不构成其茶饮料的商品装潢。3、原告的茶饮料杯装潢多变,不具有稳定性,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3、被告饮料杯与原告饮料杯装潢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二)退一步讲,原告诉请所主张的各元素,包括纸杯、各门店装饰等,均风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三)即使被告元素与原告相似。

  (四)被告使用的字体并非原告所称的其自创的“茶叶体”而系“静月体”,被告取得“静月体”字体权利人的授权。

  (五)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各大招商网加盟信息非被告发布,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在官网声明了有虚假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

  (六)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索赔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被告凯郡昇品公司辩称

  1、被告同意洛旗公司意见;

  2、虽然凯郡昇品公司与洛旗公司系关联公司,但未参与任何门店的实际经营,也从未许可授权或指导任何一家合作商开设店铺;

  3、凯郡昇品公司仅负责洛旗公司及自己官网的设计和日常运营,二者网站上的广告发布内容均由凯郡昇品公司所提供;

  4、凯郡昇品公司与刘琼饮品店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其行为与被告无关。

  被告刘琼饮品店辩称

  1、同意两被告公司的意见;

  2、刘琼饮品店是在洛旗公司的指导、安排下营业,且和洛旗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责任应当由洛旗公司承担。

  3、刘琼饮品店店小,收入微薄,原告主张赔偿过高。

  法院查明原告装潢使用情况

  现原告门店装饰装修有“新中式鲜茶、越中国更时尚”构成其门头店招;店内标语有“我不源自英伦,我也不做美国派,我更不来自日本。我钟情中国茶四千八百年的历史。喝东西、不盲从、敢不同。我是性感可人的新中式鲜茶、我是天生不一样的现代茶馆,我姓茶颜名悦色”和“中茶西做”,海报宣传有“爆款定名声、周三半价、雨天半价”等内容,饮品单有“浣纱绿、红颜、豆蔻、茗茶”四单元名称以及集点卡等。具体饮品名称有:“幽兰拿铁、纤纤马卡龙、声声乌龙、蔓越阑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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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

  1、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所以,原告的商品装潢不应只局限于饮料杯,而是门店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清单、集点卡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系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

  2、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经过网络推广,系网红饮料、长沙名片,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门店店招、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3、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4、洛旗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发布“茶颜观色商标2004年由BOSS注册,2008年取得茶颜观色商标权”类似内容,与

  商标最早由案外人柴泽军在2008年3月14日申请注册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至于原告诉称微博账户“人见人爱的我是一株草”及其他网站的虚假宣传,因主体非被告,也无证据证明系被告委托发布,对此不能归责于两被告公司。

  5、刘琼饮品店是长沙地区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晓原告“茶颜悦色”茶饮及其装潢情况。刘琼饮品店系广州洛旗公司的加盟商,凯郡昇品公司对此未予以授权指导,故刘琼饮品店与洛旗公司属于对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6、茶悦公司的饮料杯图案从原告开业至今并未有较为固定的图案,存在时常变化的情况,不具有稳定性,不能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装潢保护范围。

  7、洛旗公司辩称为静月体字,并已取得该字体著作权人授权,可以正当使用。在原告已经取得同类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及将该字体用在装潢上且具有一定影响时,被告在后使用该字体用于装潢标识时应该予以避让,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

  一、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三、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四、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五、驳回茶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诉。